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破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8日,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在2020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按债权分类对《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详见附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莹
附件: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