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1429801M,住所地扬中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49385876,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34758175K,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919846825,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25086860,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中市,现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43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99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9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是其权利意思明确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182执20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