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3714186L,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49385876,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34758175K,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11826967057960,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25086860,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恒嘉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扬中市欣杰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373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申报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轮候**被执行人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产权证号:苏(20**)扬中市不动产权第5726号、苏(2017)扬中市不动产权第5728号、扬房字第**)、轮候****名下位于扬中市××××组(产权证证:扬房字第**和位于扬中市三******6幢1**901室(扬房权证三茅镇字第**)、*****名下位于扬中市三茅镇怡港新村17幢401室(证书号:14503298)。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