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860号
原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EU4B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3475817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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