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宝鸡坤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住陕西省**县。
再审申请人宝鸡坤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字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鸡坤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刘 宏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王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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