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恒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恒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2349号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市恒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恒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超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