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3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2047P。
负责人:刘竞,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一巷6号附2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847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申请执行***、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2907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1691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对***、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采取工商登记信息采取查封措施。同时查明,***、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湖北、水城区等地人民法院有较多案件正在执行。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贵BR××**号车辆一台,经查,该车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依法采取轮候手续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另一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记录。后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钟山区××路××号××座××单元××室(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00111700)及位于钟山区明湖路一巷6号附2号楼701室(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0012252)的房屋两套可供执行。后查明,上述两台房产已被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处置,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如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并具备分配条件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
2022年6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重新进行调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需要。同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分配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201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是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分配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刘叶青
书记员 顾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