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8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09620995R。
负责人:刘丹,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宁刚,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一巷6号附2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847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201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共1059668.2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为129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30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其中12997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700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B×××××号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上述车辆采取了轮候查封,查封时限为两年。经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不动产证号:00111700,面积204.55m2)房产、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不动产证号:0012252,面积132.04m2)房产,上述房产已于2019年11月8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采取了首查封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上述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经电话询问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后得知该院将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已向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中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案件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部执行到位,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可以申请本院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1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曾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