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理人:唐某2(系***之父),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725886。
委托代理人:周帅,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661822。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黄土坡街道办事处(变更前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MB1B34704E。
法定代表人:方洪,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刘关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84757。
法定代表人:刘维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7706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0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77000元执行款项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05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31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