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83号3栋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027364。
法定代表人陈大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01174393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5年8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理人:**2(系**1之父),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910725886。
原审被告:龙红亮,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焱,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358703。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l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991B。
法定代表人:杨先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霞,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段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MB0T53897C。
法定代表人:罗渊,系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317168。
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7854506177。
法定代表人:陈宏量,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张泰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省工程设计质监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46070J。
法定代表人:莫志刚,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系贵州省工程设计质监站工作人员,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被告: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84757。
法定代表人:刘维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2幢1单元7层A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72101N。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及原审被告龙红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工程设计质监站、六盘水凉都装饰公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俊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1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1不要求其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上诉人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良萍
审 判 员 王秋红
审 判 员 瞿继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先勇
书 记 员 姚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