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终1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红亮,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3587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0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理人:*某2(系唐某1之父),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725886。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8605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l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991B。
负责人:***,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曹家湾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MB0T5389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31716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78545061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74921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61516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99187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83号3栋附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8840273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174393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4548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46070J。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荣,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六盘水市分站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847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龙红亮因与被上诉人**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社区服务中心、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大恒义工程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六盘水凉都佳艺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红亮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