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碧水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2254号

原告: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1-3-6。

法定代表人:姜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本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天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程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本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元,减半收取计四百一十五元,由原告本溪市至诚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任国俊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