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691号之一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岩力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县照壁山水库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8.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59.22元,由原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李 丽 军 人民陪审员 马 福 林
书 记 员 伊丽米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