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616号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新宁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江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寇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德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2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罗门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