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阡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8民初3737号
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天义路西财富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阡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经济开发区和美路经纬印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于岩峰,董事长。
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阡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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