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2844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尔虎大街西乌珠尔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苏洋,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金山利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振林,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南天义路西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个体工商户,现,现住赤峰市/div>
被告(被执行人):宋彦芝,女,196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9,汉族,职业不详,现,现住赤峰市/div>
原告**与被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彦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立楠
审 判 员  王慧杰
审 判 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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