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润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807号
原告靳积成,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青海润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信建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润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润辉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积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积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靳积成承担。
审判员**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