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民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青海润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各负担5元,余10元各退还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彩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