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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931号 原告:西安xxxxxxx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雷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xx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x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xxxxx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xxxxxxxx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