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931号
原告:西安xxxxxxx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雷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xx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xx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x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安xxxxx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xxxxxxxxx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茸静
书 记 员 赵淑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