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2200号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贺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艳春,女,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职员。
被告:桂林市汉辰数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123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1号楼1232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刚,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汉辰数码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婧怡
书 记 员 孔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