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035号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贺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艳春,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39号16号楼2082室。
法定代表人:叶颜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婧怡
书 记 员  孔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