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836号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贺奇,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中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35号2座一层02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昌鹏。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中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钢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笑
书 记 员 徐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