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993号
原告: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陇驾庄村3号12幢。
法定代表人:贺奇,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