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3民初1984号
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陇驾**3号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34323645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770760153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巴东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MB19923127。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东县文化和旅游局、巴东县融媒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原告北京崇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