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庆元建材市场综合商务楼B段1#、2#、3#。组织机构代码:79716164-4。
法定代表人:孙培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210国道0公里海源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本院在执行(2014)济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经于2019年2月11日向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的工商登记、证券数据、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车牌号为蒙B×××××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大量车辆,但均为挂靠车辆,车辆注册时间均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且均已经达到运营车辆的八年报废期,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进行了传唤,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对包头市顺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自立案执行以来已超过三个月,且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