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250号
原告: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路庆元建材市场综合商务楼B段1#、2#、3#。
法定代表人:孙培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孙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男,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配件款209597.51元及利息,以209597.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为678.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用于工程机械车辆维修所需配件。2020年6月4日,原告就被告欠付的配件款209597.51元向被告发出询证函。2020年6月29日,被告在询证函上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认可欠款数额及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配件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配件款209597.51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配件款,已属违约。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的买卖合同为电子商城网上询价采购订单合同。在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约定,案件应移送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的电子商城网上询价采购订单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此后虽仍有供货关系,但再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直至2020年6月29日双方以询证函的方式确认欠款数额。该欠款为双方供货过程中累计形成的款项,故本案仍应适用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原、被告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协议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杜云峰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