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3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培颖
被执行人:***,男性,住内蒙古包头市。马美云,女性,住同上。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马美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美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美云有零星存款,已进行冻结。
三、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美云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通对被执行人***、马美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线索可以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