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678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哲成,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序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计1116元,由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