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808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6区。
法定代表人:曾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成,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欧德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
法定代表人:王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阳希,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三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线东、东三线西、凉塘路南、蒸湘路北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7号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陈文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欧德起重机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