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592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6区。
法定代表人:曾晖,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礼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河南淏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1号6号楼1单元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寅。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淏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玉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邹梓薇
书 记 员 马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