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甘010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02执异1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案申请执行人: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法院强制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1、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对账户中超标的冻结的资金予以解除;2、对涉案房屋暂缓腾房,对房屋中装修件等各项物品予以登记公证。其正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此时要求腾房,将无法保留申请人装修的实际投入等各项证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甘01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柏道路46号(建筑面积为175平方米)的商铺返还给原告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43750元。四、驳回原告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5394元,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814元,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及反诉费12539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2017)甘01民终357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另查明,2018年5月31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反映法院实际查控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5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供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其款项;对涉案房屋暂缓腾房对房屋中装饰件等物品予以登记公证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故异议人(被执行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甘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