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1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号(佳润酒店1610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华庆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3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反诉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房屋装修、设备采购、人工工资等各项损失2284589元。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退租的须赔偿乙方的装修费用,针对其他动产归属,解除后的情形无明确约定。而本案合同解除的起因是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双方对此均有责任。人工工资并非履行租赁合同的直接损失,且与申请人未正常经营的自述不符。故原审对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申请人并未在双方约定或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并腾退房屋,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天成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