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312号之一
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科技大厦16楼B室。组织机构代码:76696650-3。
法定代表人:何吉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与乔南路什字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6879804707。
法定代表人:杜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