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581民初1669号
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号科技大厦16楼B室。
法定代表人:何吉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驰,系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与乔南路十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杜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卫旺发,系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