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执15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路XX楼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07。
法定代表人:杜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韩城市XX街XX道XX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学,XX村委会XX村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被告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恢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1月4日本院通过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农业经营管理站查询,在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部分存款。
3、2021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4、2021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少部分存款500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陕西省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英堡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1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770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玲
审判员程建斌
审判员李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吉文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