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监1号
监督机关: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
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原审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国军,男,1959年8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辽(2017)092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民监(2022)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李 爽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