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住彰武县彰武镇化工路42-7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0)辽09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依据本案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0元;
二、被执行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20)辽09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中,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10171元,并主动缴纳执行款20104元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中。
本院认为,(2020)辽09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