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1284号
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335号附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2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9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重庆翔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