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28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货款4500元及利息,违约金1851元,诉讼保全费84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书,解除被执行人陕西高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及解除限制措施。执行费已缴纳。故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4执2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