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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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6670083H。
法定代表人:潘小忠。
原告***与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虞小丹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