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与**丰、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61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丰,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6670083H。
法定代表人:潘小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丰、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