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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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226号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CP1254J),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三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6670083H),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3间)。
法定代表人:潘小忠。
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