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日高石业有限公司与***、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2民初14874号
原告:温州市日高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58号3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戴其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13号德丰综合大楼A幢201室(第3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高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一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