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万维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澜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西湖大道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Q0D7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川万维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仙女大道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55972170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川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长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984421190834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澜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澜硕公司)、汉川万维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川万维公司)、汉川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汉川公路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4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4780号民事裁定,审理后支持***、**、**的一审诉讼与请求事项。2.一审、二审诉讼***北澜硕公司、汉川万维公司、汉川公路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1.***在从事务工工作中受伤死亡,***、**、**作为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赔偿之诉,且有明确的请求和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程序上不合法。2.法院在未作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判定下,就一概适用“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定性”,缺少必须的事实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北澜硕公司、汉川万维公司、汉川公路中心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30515.62元。(总损失为666515.62元,扣除肇事方已付安葬费36000元及湖北澜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付援助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北澜硕公司、汉川万维公司、汉川公路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湖北澜硕公司派遣***到汉川万维公司从事护栏的养护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其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已年满66岁的***受湖北澜硕公司派遣到汉川万维公司从事公路日常性养护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其近亲属要求湖北澜硕公司、汉川万维公司、汉川万维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作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该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提出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为由,驳回***、**、**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0984民初47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涂 扬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