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8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冯露,女,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冯昭,女,汉族,1995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6742248XE。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WPM5X。
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88400P。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如奎,负责人。
注册号:500102000004685。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昭、**、冯露、***与被执行人四川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川19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东笙隆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冯昭、**、冯露、***269121元、案件受理费11907元和执行费393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案款专户汇入157769元,本院扣减执行费2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55569元。被执行人四川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2021)川19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921执25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