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欣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欣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5民初1617号
原告: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开元村五组芙蓉长卷合一庭。
法定代表人:符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博,男,住甘肃省两当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绵阳欣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思帆,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欣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成都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