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447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港西路2177号港盛大厦19层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072J。
法定代表人:庞鹏远
原告***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国震因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2021年12月20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鹏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