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芬(系***之妻),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西路2177号港盛大厦19层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072J。
法定代表人:庞鹏远。
原告***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思源公司支付拖欠***差旅费及报销款10436元;2.判令思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43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思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7月入职思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勤勤恳恳,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但到2020年11月开始,思源公司拖欠***在内众多职工工资,同时长期也拖欠***垫付差旅报销款。截止到2021年1月21日,共计拖欠差旅及报销费10436元。无奈,特诉至法院。
思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思源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1日,思源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欠条》一份,载明:“甲方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欠甲方差旅费及报销款合计:壹万零肆佰叁拾陆元整(小写:10436元),乙方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若不按时支付,乙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思源公司承诺于2021年1月30日支付欠付***的差旅费及报销款10436元,***主张思源公司一直未付,思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要求思源公司支付差旅费及报销款104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款项系形成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思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差旅费及报销款104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文震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