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257号
原告:***,男,193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西路22177号港盛大厦19层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31072J。
法定代表人:庞鹏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水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思源水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源水业公司向***支付报酬19000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思源水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思源水业公司聘请***为其公司技术顾问,至今拖欠本人工资19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思源水业公司辩称,***于2005年入职,入职时已满60周岁,因此,与思源水业公司所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务纠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为退休科技人员,于2005年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受雇于思源水业公司,为思源水业公司提供技术顾问,思源水业公司至今尚欠***报酬19000元未支付。
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利息为: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为退休职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与思源水业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故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思源水业公司欠付其劳务报酬19000元,并应向其支付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思源水业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9000元;
二、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