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立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282民初271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南十九道街西湖小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立国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立国集团有限公司不是租赁合同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瑞泰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